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市和有关县(区)应当编制名泉保护规划。名泉保护规划分为名泉保护总体规划和十大泉群的保护详细规划。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名泉保护总体规划和趵突泉泉群、珍珠泉泉群、黑虎泉泉群、五龙潭泉群、白泉泉群的保护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章丘区、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名泉保护总体规划,分别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百脉泉泉群、涌泉泉群、玉河泉泉群、袈裟泉泉群、洪范池泉群的保护详细规划,经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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