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重点渗漏带以及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的山体、河流水系的生态控制红线,直接补给区内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保护范围,提出管控要求,并纳入名泉保护总体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