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名泉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与林业、农业、气象、旅游、水文、文物等规划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