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名泉保护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原编制机关应当将变更内容、理由依法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变更方案,经名泉保护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