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园林绿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等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名泉保护规划要求,按照职能分工,对规划明确的保护范围实施严格管控,做好名泉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