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重点渗漏带以及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的山体、河流水系的生态控制红线,直接补给区内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所涉及的区域范围以及名泉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本条例同时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