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名泉保护规划编制机关在编制名泉保护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统筹兼顾,科学编制,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名泉保护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名泉保护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