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度收集国土资源、城建、水利、环境保护、气象、水文、供水、林业等与名泉保护有关的信息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保泉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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