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拟订保持泉水喷涌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调度实施。
市名泉保护、气象、水利、市政公用、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预警级别及时采取人工增雨(雪)、控采限用、补源涵养等相应措施,保持泉水喷涌。
市名泉保护、气象、水利、市政公用、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预警级别及时采取人工增雨(雪)、控采限用、补源涵养等相应措施,保持泉水喷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