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泉水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组织泉水自然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保护,加强泉水自然文化内涵、价值等方面的研究,探索泉水利用和发展途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