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在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的河道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与防洪排涝、河道整治无关的建(构)筑物的,缩河造地、填埋、占用河流水系生态控制线内水域的,擅自取直、压实垫高河道和沟谷的,以及其它污染河流水系和破坏河道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在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的河道保护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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