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在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的河流底部、边坡做防渗处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在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职权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