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与山体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取土,新建、扩建坟墓等侵占、破坏山体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