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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