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建设而开工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土地违法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