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名泉”是指附件《济南市名泉名录》所列的天然泉和根据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天然泉。
“人文景观”是指名泉的铭碑、题记及有关建(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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