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名泉”是指附件《济南市名泉名录》所列的天然泉和根据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天然泉。
“人文景观”是指名泉的铭碑、题记及有关建(构)筑物。
“名泉”是指附件《济南市名泉名录》所列的天然泉和根据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天然泉。
“人文景观”是指名泉的铭碑、题记及有关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