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建设施工中发现新的泉水出露点,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填埋损毁,并报告名泉保护管理部门。
新发现的泉水出露点,经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论证鉴定,确认有观赏、文化、科研、利用价值的,依法报市人民政府命名。
新发现的泉水出露点,经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论证鉴定,确认有观赏、文化、科研、利用价值的,依法报市人民政府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