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用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用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
(二)绕越结算水表用水;
(三)拆除、伪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用水;
(四)致使结算水表停滞、失灵、逆行;
(五)非法充值后用水;
(六)隐瞒或者改变用水性质;
(七)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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