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用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用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高类别适用水价;由于供水企业的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低类别适用水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