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用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用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高类别适用水价;由于供水企业的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低类别适用水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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