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用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用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时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未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由供水企业向其发出水费催缴通知。居民用户在接到水费催缴通知后超过三十日、单位用户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经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其限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
用户缴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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