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以及城市供水的行业监管工作。
县、区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物价、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县、区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物价、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