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