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水利、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