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供水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日内核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