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对供水企业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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