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交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对用户的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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