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交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对用户的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