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并与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城市供水管理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