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市和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