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地块开发强度、人口指标、城市公共交通承载力以及各种交通方式有效衔接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布局和规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