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交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二)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技能、交通安全、服务规范、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三)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组织运营;
(四)按照规定统一制作和悬挂运营标志;
(五)执行核定的票价标准,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
(六)定期维护和检测运营车辆,使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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