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八条 司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
(二)向乘客提供有效票据;
(三)正确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停靠站点和提示语;
(四)在规定的区域停靠,不得擅自越站甩客、改道行驶;
(五)维护运营车辆内秩序,劝阻不文明行为。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
(二)向乘客提供有效票据;
(三)正确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停靠站点和提示语;
(四)在规定的区域停靠,不得擅自越站甩客、改道行驶;
(五)维护运营车辆内秩序,劝阻不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