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享受免费乘车待遇:
(一)持本人专用乘车票证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二)凭残疾人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残疾人;
(三)持《士兵证》的现役义务兵;
(四)身高不超过一点二米的儿童。
(一)持本人专用乘车票证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二)凭残疾人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残疾人;
(三)持《士兵证》的现役义务兵;
(四)身高不超过一点二米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