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享受免费乘车待遇:
(一)持本人专用乘车票证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二)凭残疾人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残疾人;
(三)持《士兵证》的现役义务兵;
(四)身高不超过一点二米的儿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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