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享受优惠乘车待遇:
(一)持本人专用乘车票证年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二)持本人专用乘车票证的在校中、小学生;
(三)持《军官证》、《士官证》的现役军官、现役士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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