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运营车辆和站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