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交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