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日内核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