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