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二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交通设施,维护乘车秩序;
(二)按照规定购票,不得使用过期、伪造的乘车票证;
(三)不得携带宠物或者易污染、损伤他人的物品乘车;
(四)不得在车辆、站台内饮酒、吸烟、乞讨、卖艺;
(五)不得有其他侵害乘客、司乘人员人身安全或者妨碍车辆正常运营的行为。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司乘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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