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市政工程建设、举办大型公共活动等原因,确需临时变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站点、运营时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十日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因突发事件导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临时变更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变更,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