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公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站点,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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