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 第二十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具体期限由市和县(市)、长清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