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损坏、侵占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