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修建公交港湾式停靠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中心城区双向六车道以上道路辟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并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导向车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中心城区双向六车道以上道路辟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并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导向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