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依法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除外)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在不改变其用途和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涉及变更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应当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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