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和改造项目,符合规划要求且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
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竣工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交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竣工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交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