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 第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运力配置、社会公众出行需求情况作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