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可以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确定。
取得经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以下简称公交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取得经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以下简称公交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