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长清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主管部门。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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