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和县(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在城乡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交通管理、财政补贴方面优先给予保障。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