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